时间: 2023-12-06 14:37:14 来源:企鹅电竞在线观看直播
暴力性损伤转归与法医病理学的关系,指法医病理学研究暴力犯罪与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的发生发展规律,运用相关的医学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定,对与案件相关的尸体进行检测验证。采用病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全面分析得出科学结论,确定各种暴力性死亡或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推断其损伤时间、成伤方式及致伤物与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的转归机制和死亡变化;无名尸、碎尸个人识别;分析各种因潜在疾患导致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疾病与损伤的关系引起死亡机制,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及致命伤或非致命伤;分析与各种死亡、损伤所致程度、残疾程度有关的法律责任及责任分担。这些法医病理学基本理论基础法律称专门性的问题。法医学鉴定在实践中,出具的鉴定意见正误有别,甚至伪造的。纠正问题鉴定,相当麻烦,比登天还艰难,这与司法体制纠偏机制不健全有关。纠错制度从未缺席,政局体制腐败,老百姓信中央有朝一日包公再现的决心,从未短板,古老的维权的传统意识形态根深蒂固。被害人一旦遇到倒霉的鉴定意见处理不当而无奈,一般会踏上维权救济路途,享受了塞责、推诿、敷衍、“绕圈子”、“玩概念”、程序空转的待遇,渴望“包公”再现,却还不知付出昭雪路途遥远的资本代价。他们所表达意志,最起码信奉中央政府那块公正廉明扁的光芒还在!
我国法医学专门性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6日颁布,次年1月1日施行,第126、129、145、146条的规定;卫生部制定的《尸体解剖》规则(179年9月修订)第2、8条的规定;卫生部1950颁布的《解剖尸体规则》;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7年7月司法部第107号颁布的《司法鉴别判定程序通则》第24条的规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修正)。
暴力犯罪由刑法制裁惩罚,顾名思义的犯罪行为。暴力致伤程度,可分为:死亡、重伤、轻伤、轻微伤。明确死因和伤情鉴定,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侦查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病理学和法医学的鉴定。鉴定人将所学法医学专业相关知识根据转归特征的致死的体表损伤与内部器官的关系因素及致伤因素实事求是科学的做出鉴定意见。尤其是死因的鉴定,因为被害人死亡不太会说话当时致伤过程了,使得证据缺乏实情引入,损伤检材真实性复杂化,完全依赖于法医病理学长期研究死因积累的科学知识,伤病改变转归死亡规律成为法医病理学系统理论的规律诊断依据,包括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致死因素、致伤物等,提供了明确死因科学依据,进行死因的推断和认定。
暴力(violcnce) 是指一定阶级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取得或保持经济和政治统治,而对其他阶级或社会政治集团所施加的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强制力量(直至武装行动)。被用于敌对阶级、统治阶级内部各派和国与国之间。国家是暴力的主要机关,由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特别的暴力机构组成。在阶级对抗的社会里,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级一贯有系统地对被统治阶级施用暴力,在国际关系上诉诸战争。
武力是针对已暴露出来的力量、所采取对应的制衡方式,以达到制止、消停暴力的结果,是“反过来控制局面、而不被局面所牵制”的前摄行为,保障到更高的获胜行动结果。
暴力是一种激烈而强制性的力量。通常是指个人或犯罪集团之间的殴斗以及凶杀。国家、民族之间也往往会发生暴力事件。
暴,本义是“双手持农具在阳光下晒米”。暴力,是暴露出来的力量。既是暴露,即在暴露其力量的同时、也暴露了其力量的方向、速度与目标,等。我们修习武术,就是修习对暴露出来的力量、所采取的相应的制衡技术,以避免受到伤害。
权,从木从雚。本义为黄花木。因其坚硬、难以变形,被用于秤之杆、锤之柄、拄之杖。引申为衡器。权力,就是平衡、制衡的能力。
我们修习武术,就是修习这个技术能力,对已经暴露出来的力量、采取其相应的制衡技术,让自己获得平衡、安定的能力。这是作为一个人基本的防御自卫能力。
人类很早就为生存,通过暴力手段从自然界掠取生活必需品。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跨越阶段,被压迫阶级一般会用暴力手段推翻统治阶级。被压迫阶级在长期的压迫下,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处于劣势,但是人数多,所以暴力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利器,列宁说暴力是革命的火车头。
暴力往往要依赖于身体、技术、设备、武器等,工具的先进与否决定了暴力的效果。暴力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施行暴力者总是要将他人压制在物的状态或者彻底消灭。基本上,对于暴力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予鼓励,并且通常是禁止的,但是若能提出证据证明暴力手段的使用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则通常刑责会被减免。 如果一个国家对权力的行使依赖于暴力手段,往往使政权不能稳固,成为。
暴力(violence)是一个法律名词,指使用武力或人身攻击或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纷争。暴力行为程度很严重,级别为R级。国与国之间的战争通常被认为是一种严重的暴力行为,因此发起战争,在现代社会,是一种犯罪行为,违背国际法发起战争者会遭到国际的谴责与制裁,更甚者,其国家会遭到联合国派遣部队攻击,统治者会被送往国际法庭接受审判,除了在联合国的首肯下,为国际秩序所发动者除外。
暴力,我们应该识别出创造了这种环境的三种社会进程:授权,惯例化和人性的丧失。授权,是由于环境非常确定以使得每个人都免除了做出个人道德选择责任的一个过程;惯例化,是由于行为是相当有组织的以至于没有提出道德问题的机会的一个过程;人性的丧失,是由于行为人对行为目标及其自身态度结构使他们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从道德的方面出发来考虑他们二者的关系。
授权,授权形成了一种新的形势,在这种形势下,权力的存在——直接或间接——扰乱了日常控制人们关系的道德原则。这一合法的权力明确的规定,含蓄的鼓励,默默地赞同或至少允许了暴力的存在。对这样的暴力行为的授权似乎使得暴力行为自动具有了正当性,并给了个人这样的感觉:其本人无需最终做出判断或选择。尤其是做出某种形同被明确的命令,一种与服从上级命令的义务相联系的新的道德观将占据上风。
惯例化,一旦授权过程已经建立了一种被卷入的人们无需去考虑行动的意义,并不真正做出决定的情况,人们就处在一种新的心理和社会形势下了。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向前的压力是相当有力的。可能会导致道德困窘的力量失去了原有的作用。
人性的丧失,如果授权过程逾越了标准的道德考虑,而惯例化过程减少了这种考虑出现的可能性。杀害同类的强烈抑制感通过被剥削受害者的地位而被减弱。受害者被剥夺了身份,作为一个独立的,与众不同的人而存在,能够做出自己的选择并且有权力去过自己的生活。
我国刑法中又诸多暴力性犯罪中致人死亡的处罚规定,它们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与联系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1、某种暴力性犯罪中的致人死亡,特定犯罪动机并不包含故意杀人的内容,犯罪人实施此种犯罪过程中故意将被害人杀死的,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所犯之罪和故意杀人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犯罪人在实施完毕某种故意犯罪之后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的,应当以所犯之罪与故意杀人罪进行并罚。如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又使用暴力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就应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并罚。
2、某种暴力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处罚情节中已包括故意杀人内容的,犯罪人实施该犯罪并将被害人杀害的,因故意杀人的情节已被吸收,就不再单独论罪,而直接以该种暴力犯罪一罪处罚。如抢劫致人死亡、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等等,都不再单独处罚其杀人的行为。但是,如果犯罪人在实施了上述暴力性犯罪之后,为了灭口、逃避侦查等原因而将被害人杀害的,其故意杀人行为与有关的暴力犯罪之间就不存在吸收关系,应按照故意杀人罪和有关的暴力犯罪进行并罚。
首先必须有剥夺别人的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
其次,剥夺别人的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犯罪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犯罪人承担罪责。
1. 从行为来说,暴力犯罪一般具有突发性、冒险性、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安定等特点。作案手段和工具一般比较简单原始,例如杀人通常用棍棒、砖石、刀斧、匕首等钝器或锐器,或采用徒手拳击、卡喉、溺死、投毒等方式。但是,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暴力犯罪转向科技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凭借智力而不是体力来完成的暴力犯罪慢慢的变多,对刑事侦查增加一定的难度,更趋侦查手段科学化。
2. 从社会危害性来看,暴力犯罪的明显特征是具有暴力性,凶残性,狡诈性和危险性。这也是暴力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根本区别,暴力犯罪分子一般都反社会性强,作案心狠手毒,较别的类型的犯罪对社会具有更大的威胁,影响更恶劣。
3. 从类型来看,杀人、、伤害等传统类型有增无减,空中劫持航空器、抢劫银行、抢劫、爆炸物等新的犯罪类型也已然浮现,直接指向社会进行报复、泄愤、对抗的政治性暴力犯罪时有发生。
4. 从社会整体分布来看,杀人、行为这些暴力犯罪的发案率,农村高于城市,而流氓斗殴行为则是城市高于农村。抢劫主要发生在城市的近郊。从作案的具体场所来看,杀人和案发生在犯罪人或被害人的住所占有一定的比例;而发生在小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的抢劫案以及最近发生在一些大城市驾驶机动车飞车抢夺案占有很大的比例;对此加大惩治调整行为对象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还针对飞车抢劫抢夺出台了专门的司法解释。从时间来看,案多发生于每年的春夏秋三季,其中尤以夏季为最;抢劫则由以前多发生于年初岁末转为无明显的季节性分布。
5. 从犯罪主体来看,暴力犯罪在绝对数上男性多于女性,但据统计,女性暴力犯罪者在全部女性刑事犯罪者中所占比重却高于男性暴力犯罪者在全部男性刑事犯罪者中所占的比重。
当机体收到机械性暴力作用后,器官组织架构被破坏或功能发生障碍。由各种致伤物以机械作用使人身组织架构破坏或生理机能发生障碍。在法医学上,皮肤的连续性破坏者为创,未破坏者为伤。损伤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
概念:当机体收到机械性暴力作用后,器官组织架构被破坏或功能发生障碍。由各种致伤物以机械作用使人身组织架构破坏或生理机能发生障碍。在法医学上,皮肤的连续性破坏者为创,未破坏者为伤。损伤鉴定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主体地位。法医检验的目的,是判断损伤的类型和轻重程度,是自伤、他伤抑或意外灾害,是生前伤抑或死后伤,以及损伤与死亡的关系。通过检验,还可据以推断、认定凶器等。损伤按致伤物与成伤方式分类为钝器伤、锐器伤及火器伤。
指致伤物或致伤因素作用于机体引起组织架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称为损伤(injury)。
即由于致伤物机械力的作用而使人体产生的器官组织架构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有钝圆、钝角、钝棱而无锐利的锋刃或尖端的物体(如铁锤、木棍、石块、皮带、拳头等)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损伤。由于钝器重量、接触面大小、力的作用方向,特别是与人体相对运动的速度不同,钝器伤可表现为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伤、挫裂创、骨折、内脏损伤和脑损伤,甚至肢体断离挫碎等。
致伤物擦过皮肤表面,使表皮与真皮相剥离,真皮外露,或伴有真皮血管破裂的损伤。又称擦伤。表皮剥脱呈点状、条状、片状或其他不规则形状。活体上的表皮剥脱,由于组织液渗出,干燥后变硬,呈黄褐色痂皮,伴有出血时可有血痂形成。尸体上也常形成表皮剥脱,干燥后变硬,多呈黄褐色,无血痂。尸体检验时,可根据表皮剥脱的部位和性状确定损伤部位,推断致伤物种类,分析其作用的方向和案件性质,如扼死时受害人的颈部;案受害人的大腿内侧,常可发现表皮剥脱。
指钝器作用于人体表面,使皮内或皮下血管破裂出血的现象。皮下出血是生前损伤的确证。按出血量的多少,皮下出血可呈点、片状或聚积成皮下血肿,其皮肤表面常伴有表皮剥脱。皮下出血不仅可作为判断受伤的依据,有时还能反映出致伤物接触面的形状,作为推断致伤物的根据。如棍棒打在身体软组织较丰满的部位时,可形成中空性的皮下出血。皮下出血的颜色变化,对判断受伤时间有重要意义。皮下出血的颜色,依出血后血红蛋白分解和吸收变化而改变,一般从暗红色依次变为暗紫红色、暗褐紫色、青紫色、暗青色、青绿色、绿黄色、黄色,约2~4周褪色。有时出血被迅速吸收,颜色也可于几天内消失。
受钝器的挫压作用,使皮下或深部软组织形成非开放性的损伤。挫伤处常有表皮剥脱,深部肌肉结缔组织挫碎及出血。
受钝器外力作用处的皮肤及软组织被挫灭与撕裂而形成的损伤。其创缘不整齐,创角较钝或呈撕裂状,创壁和创底不平,创内有时可见组织间桥(创壁或创缘间未断而相连的组织)和挫断的毛发、异物等。挫裂创的形态和性状,可因致伤物不同和作用于身体的部位不同而有差别,有助于推断致伤物。
由于外力的直接或间接作用,使骨的完整性受到破坏。法医学检验中常见的是颅骨骨折,其次是肋骨骨折,也有四肢骨折、脊椎骨折和骨盆骨折。颅顶骨折多由外力直接作用造成。颅底骨折可由颅顶骨折延伸而来;也可因颅骨受压变形、张力作用或坠落时经脊柱传来的外力造成。颅骨骨折常伴有脑、神经和血管的损伤,后果多较严重。颅骨骨折有线形骨折、凹陷骨折、孔状骨折及粉碎骨折4种基本形态,对于研究作用力的部位、方向、着力的次数、大小以及致伤物的推断等,具备极其重大意义。肋骨骨折以第4至第8肋为多见,多发生在肋骨角和肋骨与肋软骨相接处,可由直接或间接暴力引起。如其断端陷入胸腔内,可刺破心、肺等重要器官发生内出血或气胸。
由于暴力作用引起的内脏破裂、挫碎并发内出血称为内脏损伤。多见于肝、脾破裂,其次是胃肠、膀胱、心、肺等器官破裂。暴力作用于头部,往往造成脑损伤,如脑震荡、脑挫伤及颅内出血和脑出血等。
巨大的外界的力的作用,如爆炸、高空坠落、车辆辗压等,使人体躯干和四肢断离、内脏严重破裂或挫碎。
有锐利刃口或尖端的物件,如菜刀、刺刀、匕首、斧刃、剪刀、玻璃碎片等作用于人体所造成的损伤。依致伤物作用方法不一样,可分为砍创、切创、刺创和剪创等,其共同特点是创缘整齐、创角尖锐、创壁和创底平整、创内无组织间桥、外出血明显。砍创,创口较宽,平砍时呈瓣状创或平面创;垂直砍时呈楔形哆开,即创腔横断面呈楔形,常伴有严重骨折,位于头部居多,且多见于他杀、他伤。切创哆开较小,合拢后呈线状,骨质损伤轻或仅有浅表切痕,常位于颈、手腕或腹股沟部,多见于自杀、自伤。刺创创口小,创道深,内脏损伤较重,多位于胸、腹、颈部,多见于他杀、他伤。剪创较少见,创腔浅表,可见于自杀和自伤。
枪弹、雷管、手榴弹、地雷、炸弹等造成的损伤。法医学检验中常见的是枪弹射击于人体所造成的枪弹创(见司法弹道检验)。爆炸伤面积大,常导致肢体断离和严重的内脏损伤,意外灾害、自杀和他杀均可见。
按照损伤生活反应(如出血、炎症反应等)的有无和强弱,判明生前伤、濒死伤和死后伤,对分析案情性质有及其重要的作用。根据损伤的性状推断致伤物的种类或特征,可为侦察提供线索。损伤分为轻伤、重伤和致命伤。致命伤又分为绝对致命伤和条件致命伤;判明损伤的程度及其与死亡的关系,可为审判提供科学依据。在有条件时,根据损伤特有的性状、创内遗留的致伤物残片和嫌疑致伤物上附着的血迹、毛发、人体组织等进行比对鉴定,可认定致伤物,为侦查、审判工作提供证据(见法医学鉴定、法医学物证检验)。
机械性损伤的形成受作用力、致伤物及受伤机体三个基本因素的影响,其机理十分复杂。作用力的大小、方向、作用时间、致伤物的种类和形态、人体的运动状态、受力部位的生理解剖特点及其人体的健康情况等等因素均直接影响着机械性损伤的形成和程度。
1.作用力。作用力通过致伤物的运动所产生的能量转移到机体便产生了损伤。按物理学的基础原理分析,在物体质量一定时,影响作用力和能量的重要的条件是速度和时间,速度越快,时间越短,损伤便越严重。
法线方向、切线方向、倾斜方向打击所产生的压力及其分力、摩擦力均对损伤有不同程度影响。
外力作用于机体根据组织架构性状不同,在传播方式、传播速度、传播时间等均有不同。
以组织结构密度,如骨、软组织、器官不同而不同。流体在体内的传播以流体力学方式传导。
2.致伤物。根据物体性状分为气体、液体、固体三种。法医学将机械性损伤固体致伤物又分为钝器、锐器和火器。一般来说,损伤的形态、特征与致伤物的形态直接相关,法医学家可根据损伤的特征推断致伤物。但是,由于致伤物种类非常之多,有时数种致伤物可形成相似的损伤,如柴刀、菜刀、匕首所致的切创。致伤物与机体的接触面以及致伤方式是影响损伤特征的重要的条件之一,比如同样是棍棒打击,如果棍棒体接触则形成长条形的损伤。
3.受伤机体。除了机体的年龄、性别、健康情况等一般因素外,影响损伤的形成和损伤的特征的机体因素主要是作用部位组织解剖结构的特点、机体的和运动状态和体表的保护状况。
1.压痕。钝器强力压迫皮肤所遗留的痕迹,无组织架构破坏和局部功能障碍,是组织受到压迫或挤压在未达到弹性回复前的一种表现。如牙咬痕、轮胎辗过人体时的印痕等等。
2.表皮剥脱。致伤物与表层皮肤呈切线方向互相擦挫作用而引起的皮肤表皮层与真皮层脱离称表皮剥脱。表皮剥脱在生前或死后均可形成。包括:抓痕,擦痕,压擦痕,撞痕等。法医学上研究表皮剥脱的意义在于:(1)、表皮剥脱的部位反映暴力致伤物的作用点;(2)、表皮剥脱的形态特征常能反映物体打击面的形态特征和作用方向;(3)、表皮剥脱一般很少发生继发感染,故期愈合程度可用于到致伤后时间的推断;(4)、根据表皮剥脱的形态,数目及位置可以有助于案件性质的判断。病灶愈合情况 受伤经过时间。
三、皮内及皮下出血(挫伤)。致伤物打击或挤压造成皮肤及皮下组织的闭合性损伤。皮内出血指皮肤真皮层的出血,而皮下出血则指真皮层以下皮下组织见出血。
四、创。致伤物作用于人体使皮肤全层的完整性受到破坏者,称为创。根据致伤物及形成的创的不同可将创分为钝器伤、锐器伤及枪弹创三种。
五、组织挫碎。钝性物体挫压致皮下结缔组织、脂肪组织以及肌肉组织发生出血坏死称组织挫碎。
六、关节脱位。构成关节的骨端脱离正常位置者称关节脱位,俗称脱臼。活动范围较大的关节受到大的外界的力的作用或剧烈变动时易发生关节脱位。
七、骨折。外界的力的作用使骨的解剖学完整性被破坏时称骨折。按照骨折的形态可分为线性骨折、塌陷性骨折、孔状骨折以及粉碎性骨折四种基本形态。
八、内脏损伤。外界的力的作用导致的体内脏器破裂等者称内脏损伤。内脏损伤可由外力直接传导所致;也可见于非直接暴力而由于受剧烈震荡和体腔内压改变所致。
九、肢体断离。巨大暴力使人体各部遭受广泛而严重破坏及肢体离碎,称肢体断离。多见于高空坠落、交通事故等。
机械性损伤以机械性暴力所致的损伤,暴力性伤亡案件,是法医病理学查明问题的任务,也就是说查明暴力手段、暴力工具,查明死亡原因、死亡机制、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成伤机制等,推定和认定致伤物,为司法侦查、审判提供犯罪动机的医学证据,还原犯罪现场。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需要专门性尸体解剖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伤病与疾病有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大多数病情发生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终将结束,这就是疾病的转归。疾病的转归,是指疾病发展的最后阶段的结局。一般讲,疾病的转归,可分为痊愈、死亡、缠绵、后遗等。
病理学是研究人体疾病发生的原因、发生机制、发展规律以及疾病过程中机体的形态结构、功能代谢变化和病变转归的基础医学科学。正因如此,病理学一直被视为是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之间的“桥梁学科”,充分表明了它在医学中无法替代的及其重要的作用,这是由病理学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法医病理学建立在病理学的基础之上,是研究涉及法律有关的伤、残、病、死的变化及发展规律,为暴力性案件的侦察或审判提供医学证据,并运用相关的医学专业相关知识解决有关暴力死和非暴力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人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定的法医学分支科学;应用该学科的理论、技术及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等,对于案件相关的尸体进行检测验证,全面分析得出科学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结论,从而为案件的侦查、公诉、审判提供客观、科学、公正、准确的医学证据。
1.确定死亡原因;2.判断死亡方式;3.推断死亡时间;4.推断损伤时间;5.推断和认定致伤物;6.损伤和疾病关系;7.个人识别;8.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证据;9.其他问题。
死因分析。导致死亡发生的疾病、暴力或衰老等因素为死亡原因。全面、正确的死因分析,了解个体死亡的情况(时间、地点、采用的方法),继而查明致死的病变和损伤、死亡机制,进而分析其死亡原因,即分析各种致命因素的先后、主次及相互关系,分清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死亡诱因、联合死因等不一样的情形,并判断暴力性死亡的死亡方式。法医学死亡缘由分析,一个具体的死亡案例中,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可能只有一种,也可能有几种,必须具体分析。
死亡机制。死亡发生的速度不同,法医实践中所遇见的死亡通常较快。通常有以下几种:即时死亡,损伤或疾病发生后数秒到一分钟之内发生的的死亡;急性死亡,指损伤或疾病发作后几小时到24小时内发生的死亡;亚急性死亡指损伤或疾病发生24小时后第2~3周内发生的死亡;慢性死亡指损伤或疾病发生3周发生的死亡;应激性死亡,其主要机制则转变为导致异稳态负荷加重,发生机体功能代偿障碍及组织损伤,甚至死亡。正确区分死因与死亡机制格外的注意避免把死因和死亡机制、死亡方式相互混淆。例如,不能把心、肺、肝、肾等器官的衰竭当作根本死因,它们只是死因导致的并发症或终末机制;又如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心脏外伤等不同的疾病或暴力性最后都可因心力衰竭致人死亡,此时的心力衰竭应属于死亡机制而非死因。分析疾病或损伤致伤的机制,对认识伤、病的危害以及挽救生命都有重要意义,决不能将死亡机制混同于死因。
暴力死亡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案例常见。2015年中国法医学杂志报导,拳击头部致脑深部的基底动脉撕断死亡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案例很少见。这类暴力性案件,不到两年时间笔者一桩暴力性死亡案,发现法院判决暴力伤害死亡案,被害人王某某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的死因应该是死于暴力头部基底动脉断离,因而再次相见。但是该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的死因,无颅内暴力性损伤,且撰文措辞滑稽奇葩有意思,机体受暴力性损伤的组织破口血液,医学上称粘附,这个案的法医是这样描述的,凝血块紧密附着基底动脉;隐匿脑自溶、脑挫裂伤,致命伤,脑室出血化整为零等等检材中存在的事实,且有故意暗含否定呼吸机脑死亡的企图,法医学鉴定文书正文编撰措辞移花接木偷工减料掩盖死因的致命伤伤迹,向谁说明了什么?不得其解!
法医病理学的学术对暴力性死因有严格的要求,直接死因不能作为死因,最初发生的病理改变是死因。本文的基底动脉撕断死亡是死因,这类暴力性死亡案例,死因是一致的结论。实践中的公正这两个字做起来完美比登天还艰难,有的是过错造成的,有的是人为刻意搞砸的,所以会发生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的死因结论各不相同,从中暴露反映鉴定人学到的法医病理学知识,展艺服务对象不同的问题。
2013 年 12 月 31 日内蒙古翁牛特旗(024500)侵害击被害人头下颌部死亡,由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侦大队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鉴定,明确死因。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的死因为基底动脉撕断出血死亡,参考资料:中国法医学杂志 CHIN J FORENSIC MED 2015 年第 30 卷第 4 期。
2015年10月25日侵害击等被害人头面部,CT诊断蛛血伴脑室出血死亡,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委托鉴法医病理学鉴定明确死因。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死因为颅脑损伤死亡。病理机制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颅底凝血块紧密附着基底动脉旁,并没有描述颅脑出血原因的来源,这个暴力性的死因没有脑挫裂伤和脑血管破裂的案例罕见。参考资料: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2017年1月23日(2016)浙刑终52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这两起暴力性死亡转归案例与法医病理学死因的关系,它们的鉴定意见的死因大径不同,主要是转归机制不同。病历和法医学鉴定是刑事伤害案件证据组成部分。这两个案检材脑改变死亡的致命伤是同一基底动脉撕裂出血的损伤,委托人要求明确的死因,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的死因应该是相同的结论。即时死亡那刻发生撕断基底动脉累及
动脉血肿暴力接触面和暴力程度各不相同而已,却不同鉴定机构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的死因结论各不相同,尸体解剖病理诊断、医疗诊断及死亡机制诊断的结论也各不相同,致伤物不相同,成伤机制不相同。两案暴力性的法医病理学鉴定诊断结论比较,有意思,法医服务对象性质不同!
研究这两起暴力性脑改变死亡,首先了解脑结构与功能,看脑底部图片学脑结构知识,主要结构遭到破坏,危及到生命死亡。主要学习脑结构生理知识,了解脑干与小脑维持生命体征知识及转归死亡知识。
大脑动脉环生长于脑底下方、蝶鞍上方,环绕视交叉、灰结节、体周围。结构两侧颈内动脉系与椎-基底动脉系吻合而成相交通。参考资料,医学知识。
正常情况下,动脉环两侧的血液不相混合,当某一供血动脉狭窄或闭塞时,可某些特定的程度通过大脑动脉环使血液重新分配和代偿,以维持脑的血液供应。后交通动脉和颈内动脉交界处、前交通动脉和大脑前动脉连接处是动脉瘤的好发部位
大脑动脉环(威利斯环、Willis环)位于脑底下方、蝶鞍上方,环绕视交叉、灰结节、体周围,由前交通动脉、两侧大脑前动脉始段、两侧颈内动脉末段、两侧后交通动脉和两侧大脑后动脉始段吻合而成。此环使两侧颈内动脉系与椎-基底动脉系相交通。在一般的情况下,大脑动脉环两侧的血液不相混合,而是作为一种代偿的潜在装置。当构成此环的某一动脉发育不良或被阻断时,可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通过环调节,血液重新分配和代偿,以裣缺血部分,维持脑的营养和机能活动。
脑干自下而上由延髓、脑桥、中脑三部分所组成。延髓为下部,脑桥为中部,中脑为上部。
在延髓的正中裂处,有左右交叉的纤维,称锥体交叉,是延髓和脊髓的分界。正中裂的两侧纵行的隆起,为皮质脊髓束(或锥体束)所构成的锥体。脑桥的下端以桥延沟与延髓分界,上端与中脑的大脑脚相接。
1.延髓的外形:枕骨大孔至延髓脑桥沟之间。有锥体、锥体交叉、橄榄、舌下神经根、舌咽神经、迷走神经、副神经。
2.脑桥的外形:有脑桥基底部、脑桥基底沟、桥臂、三叉神经根、展神经、面神经、前庭蜗神经、脑桥小脑角。
延髓可分为上、下两段。下段称为闭合部,其室腔为脊髓中央管的延续,正中沟的两侧为薄束结节和楔束结节,其中分别隐有薄束核与楔束核。脑桥的背面构成第四脑室底的上半部。在第四脑室底具有横行的髓纹,是延髓和脑桥的分界标志。
2.菱形窝:是第四脑室底。菱形窝下界:薄束、楔束结节、小脑下脚。上界:小脑上脚。两侧角:第四脑室外侧隐窝。髓纹、界沟、内侧隆起、面神经丘、蓝斑、外侧区、前庭区、听结节、舌下神经三角、迷走神经三角。
1.延髓(medulla)延髓居于脑的最下部,与脊髓相连;其基本功能为控制呼吸、心跳、消化等。支配呼吸、排泄、吞咽、肠胃等活动。
2.脑桥(pons)脑桥位于中脑与延脑之间。脑桥的白质神经纤维,通到小脑皮质,可将神经冲动自小脑一半球传至另一半球,使之发挥协调身体两侧肌肉活动的功能,对人的睡眠有调节和控制作用。
3.中脑(midbrain)中脑位于脑桥之上,恰好是整个脑的中点。中脑是视觉与听觉的反射中枢,凡是瞳孔、眼球、肌肉等活动,均受中脑的控制。
4.网状系统(reticular system)网状系统居于脑干的中央,是由许多错综复杂的神经元集合而成的网状结构。网状系统的基本功能是控制觉醒、注意、睡眠等不一样的层次的意识状态。
一般躯体运动核、特殊内脏运动核(向腹侧迁移)、一般内脏运动核、一般内脏感觉核、特殊内脏感觉核、一般躯体感觉核(向腹外侧迁移)、特殊躯体感觉核。
面神经核:支配全部表情肌二腹肌后腹茎突舌骨肌蹬骨肌。背侧核:额肌,眼轮匝肌。
迷走神经背核:纤维经迷走神经,在器官内和旁节交换神经元---节后纤维管理胸腹腔内脏平滑肌、心肌、腺体的运动和分泌。
孤束核:内脏器官的粘膜血管壁的一般内脏感觉---舌咽迷走面神经---孤束---孤束核---发出纤维到上行到间脑,中继后达高级中枢。
蜗神经核:声波刺激螺旋器周围突耳蜗神经节中枢突蜗神经前后核斜方体(大部交叉,部分未交叉终达同侧听觉中枢;蜗神经核的部分纤维中途止于上橄榄核斜方体核外侧丘系核,参与听觉反射)外侧丘系内侧膝状体听辐射颞叶听觉中枢。
前庭神经核:前庭神经的纤维一部分直接经小脑下脚入小脑,其他纤维达前庭神经核。
薄束核和楔束核、楔束副核、上丘核、下丘核、顶盖前区、蓝斑、网状结构的核群、红核、黑质、下橄榄核。
1、延髓:运动交叉或锥体交叉平面,感觉交叉或丘系交叉平面,橄榄中段平面。
脑干的功能主要是维持个体生命,包括心跳、呼吸、消化、体温、睡眠等重要生理功能,均与脑干的功能有关。
基底动脉(basilar artery) 脑内主要血管。由左、右两个椎动脉通过枕骨大孔进入颅腔后,沿延脑的前外侧面上升,在脑桥下缘中线处汇合而成。常称为椎一基底动脉系统。这个系统在颅腔内的分支为脊髓、脑干(延脑、桥脑、中脑)、小脑和间脑后部供血。在这个系统的末端又分成两个大脑后动脉,为大脑半球颞叶和枕叶的一部分供血。
〖basilarartery〗由二侧椎动脉合并而成的不成对的动脉,它在颅内走在脑桥下面,分为二支大脑后动脉,供应脑桥、小脑和大脑后部以及内耳。
基底动脉指脑的血流量是由4根动脉即2根颈内动脉和2根椎动脉,供应前者常称为前循环,而后者则称为后循环。基底动脉系统由椎动脉主干、基底动脉主干以及它们的分支组成。椎动脉大多数起源于锁骨下动脉而少数可由主动脉发出,在C6一C1颈椎横突孔中上升,从后绕过环椎经枕骨大孔入颅,在颅内椎动脉位于延髓下部腹侧表面,2根椎动脉在桥脑尾侧汇成基底动脉。椎动脉分支有脊髓后动脉、脊髓前动脉及小脑后下动脉,除此以外还有脑膜支供应后颅窝的脑膜(包括小脑幕)。椎动脉大体上分为3段,即椎骨内段、环椎轴段及颅内段。
极端暴力犯罪侵害人身权甚至死亡,尤其是斗殴,造成生命医学上死亡有濒死期、临床死亡期、生物死亡期的过程之分。
生命体征就是用来判断病人的病情轻重和危急程度的指征。主要有心率、脉搏、血压、呼吸、疼痛、血氧、瞳孔和角膜反射的改变等等。正常人在安静状态下,脉搏为60—100次/分(一般为70—80次/分)。当心功能不全、休克、高热、严重的贫血和疼痛、甲状腺危象、心肌炎,以及阿托品等药物中毒时,心率和脉搏显著加快。当颅内压增高、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时,脉搏减慢。在正常的情况下心率与脉搏是一致的,但在心房颤动、频发性早搏等心律失常时,脉搏会少于心率,称为短绌脉。
它们是维持机体正常活动的支柱,缺一不可,不论哪项异常也会导致严重或致命的疾病,同时某些疾病也可导致这四大体征的变化或恶化。由此,医生可依据“危急值”报告,向其家属“发病危通知”。
1.口测法:先用75%酒精消毒体温表,放在舌下,紧闭口唇,放置5分钟后拿出来读数,正常值为36.3~37.2℃。此法禁用于神志不清病人和婴幼儿。嘱病人不能用牙咬体温计,只能上下唇啜紧,不能讲话,防止咬断体温计和脱出。
⒉腋测法:此法不易发生交叉感染,是测量体温最常用的方法。擦干腋窝汗液,将体温表的水银端放于腑窝顶部,用上臂半体温表夹紧,嘱病人不能乱动,10分钟后读数,正常值为36~37℃。
⒊肛测法:多用于昏迷病人或小儿。病人仰卧位,将肛表头部用油类润滑后,慢慢插入肛门,深达肛表的1/2为止,放置5分钟后读数,正常值为36.5~37.7℃。
正常人的体温在24小时内略有波动,正常的情况下不超过1℃。生理情况下,早晨略低,下午或运动和进食后稍高。老年人体温略低,妇女在经期前或妊娠时略高。
⒈体温升高:37.3~38℃为低热,38.1~39℃为中等度热,39.1~41℃为高热,41℃以上为超高热。体温升高多见于肺结核、细菌性痢疾、支气管肺炎、脑炎、疟疾、甲状腺机能亢进、中暑、流感以及外伤感染等。
⒉体温低于正常:见于休克、大出血、慢性消耗性疾病、年老体弱、甲状腺机能低下、重度营养不良、在低温度的环境中暴露过久等。
心脏舒缩时,动脉管壁有节奏地、周期性地起伏叫脉搏。检查脉搏通常用两侧桡动脉。正常脉搏次数与心跳次数相一致,节律均匀,间隔相等。白天由于进行各种活动,血液循环加快,因此脉搏快些,夜间活动少,脉搏慢些。婴幼儿130~150次/分,儿童110~120次/分,正常成人60~100次/分,老年人可慢至55~75次/分,新生儿可快至120~140次/分。
⒈脉搏增快(≥100次/分):生理情况有情绪激动、紧张、剧烈体力活动(如跑步、爬山、爬楼梯、扛重物等)、气候炎热、饭后、酒后等。病理情况有发热、贫血、心力衰竭、心律失常、休克、甲状腺机能亢进等。
⒊脉搏消失(即不能触到脉搏):多见于重度休克、多发性大动脉炎、闭塞性脉管炎、重度昏迷病人等。
⒈直接测法:最常选用桡动脉搏动处。先让病人安静休息5~10分钟,手平放在适当位置,坐卧均可。检查者将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并齐按在病人手腕段的桡动脉处,压力大小以能感到清楚的动脉搏动为宜,数半分钟的脉搏数,再乘以2即得1分钟脉搏次数。在桡动脉不便测脉搏时也可采用以下动脉:
⒉间接测法:用脉搏描记仪和血压脉搏监护仪等测量。具体使用方法看仪器说明书。
呼吸是呼吸道和肺的活动。人体通过呼吸,吸进氧气,呼出二氧化碳,是重要的生命活动之一,一刻也不能停止,也是人体内外环境之间进行气体交换的必要过程。正常人的呼吸节律均匀,深浅适宜。
(一)呼吸正常值平静呼吸时,成人16~20次/分,儿童30~40次/分,常为44次/分,儿童的呼吸随年龄的增长而减少,逐渐到成人的水平。呼吸次数与脉搏次数的比例为1∶4。
(二)呼吸计数法呼吸的计数可观察病人胸腹部的起伏次数,一吸一呼为一次呼吸;或用棉絮放在鼻孔处观察吹动的次数,数1分钟的棉絮摆动次数是多少次即每分钟呼吸的次数。
(三)两种呼吸方式人正常呼吸有两种方式,即胸式呼吸和腹式呼吸。以胸廓起伏运动为主的呼吸为胸式呼吸,多见于正常女性和年轻人,也可见于腹膜炎患者和一些急腹症患者;以腹部运动为主的呼吸为腹式呼吸,多见于正常男性和儿童,也可见于胸膜炎患者。
⒈呼吸增快(20次/分):正常人见于情绪激动、运动、进食、气温增高。异常者见于高热、肺炎、哮喘、心力衰竭、贫血等。
⒉呼吸减慢(12次/分):见于颅内压增高,颅内肿瘤,麻醉剂、镇静剂使用过量,胸膜炎等。
深而大的呼吸为严重的代谢性酸中毒、糖尿病酮中毒、尿毒症时的酸中毒;呼吸浅见于药物使用过量、肺气肿、电解质紊乱等。
⒊间停呼吸:见于脑炎、脑膜炎、颅内压增高、干性胸膜炎、胸膜恶性肿瘤、肋骨骨折、剧烈疼痛时。
(指肱动脉压)是衡量心血管功能的重要指标之一。当收缩压和舒张压均低于正常值下限(90/60毫米汞柱)时,应考虑可能为急性周围循环衰竭、心机梗塞、心脏衰竭、急性心包填塞等。当高血压脑病或颅内压增高时,血压常在200/120毫米汞柱以上。
(一)血压的产生推动血液在血管内流动并作用于血管壁的压力称为血压,一般指动脉血压而言。心室收缩时,动脉内最高的压力称为收缩压;心室舒张时,动脉内最低的压力称为舒张压。收缩压与舒张压之差为脉压。
(三)血压测量法一般都会采用上臂肱动脉为测量处,病人取坐位,暴露并伸直肘部,手掌心向上,打开血压计,平放,使病人心脏的位置与被测量的动脉和血压计上的水银柱的零点在同一水平线上。放尽袖带内的气体,将袖带缚于上臂防止过紧或过松,以能插入一到两个手指为宜,并塞好袖带末端,戴上听诊器,在肘窝内摸到动脉搏动后,将听诊器的头放在该处,并用手按住稍加压力。打开水银槽开关,手握所球,关闭气门后打气,一般使水银柱升到21~24kPa(160~180mmHg)即可。然后微开气门,慢慢放出袖带中气体,当听到第一个微弱声音时,水银柱上的刻度就是收缩压。继续放气,当声音突然变弱或消失时水银柱上的刻度为舒张压。如未听清,将袖带内气体放完,使水银柱降至零位,稍停片刻,再重新测量。
⒈高血压:是指收缩压和舒张压均增高而言的。成人的收缩压≥140mmHg和舒张压≥90mmHg,称高血压。如出现高血压,但其他脏器无症状,属原发性高血压病;如由肾血管疾病、肾炎、肾上腺皮质肿瘤、颅内压增高、糖尿病、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脂血症、高钠血症、饮酒、吸烟等引起的高血压,属继发性高血压病。
⒉低血压:是指收缩压≤18.6kPa(90mmHg),舒张压≤8kPa(60mmHg),多见于休克、心肌梗塞、心功能不全、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严重脱水、心力衰竭、低钠血症等。
正常瞳孔在一般光线毫米,两侧等大同圆。、有机磷和水合氯醛等中毒时,瞳孔缩小;麻黄素、阿托品等中毒时,瞳孔散大;脑肿瘤或结核性脑膜炎等颅内疾病,两个瞳孔大小不等。而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应消失是病危濒死的征象。瞳孔反射有光反射、调节反射和瞳孔—皮肤反射。在病理情况下,大脑功能障碍可使调节反射迟钝或消失。中脑病损时,光反射障碍而调节反射正常。
角膜反射是指角膜受刺激,引起眨眼的一种反射,主要反映桥脑的功能状态。病人垂危时,角膜反射减弱,病变已侵犯桥脑,即将侵犯延髓,为生命临终的预兆。
医护人员不但要全方面了解生命体征的意义,还要及时地掌握病人的生命体征的变化, 以便及时地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进行救治。
生命体征是标志生命活动存在与质量的重要征象,是评估身体的重要项目之一。它包括体温/呼吸/脉搏/血压/瞳孔和意识,这些项目都是肉眼可以观察到的,都有正常范围。
正常瞳孔在自然光线毫米,两侧等在、等圆,边缘整齐,亮光下可缩小,光线暗的情况下可略增大。如用拇指和食指将上、下眼睑分开露出眼球,用手电筒光照射瞳孔,瞳孔立即就会变小,移开光源或闭合双眼,瞳孔即可复原。
1. 瞳孔的生理变化,正常瞳孔的大小与年龄生理状态、屈光、外界环境等因素相关。1岁以内的婴儿瞳孔最大,其次为儿童和青少年时期,以后随着生长发育,瞳孔会逐渐变小。近视眼瞳孔大于远视眼,交感神经兴奋时,如表现为惊恐不安、疼痛时瞳孔会扩大;副交感神经兴奋时,如表现为深呼吸、脑力劳动、睡眠等,瞳孔会变小。
(1).瞳孔扩大:指瞳孔的直径大于5毫米。常见于中枢损害、青光眼、颠茄类药物中毒。还能够正常的使用滴眼药水使瞳孔扩大,如肾上腺素、麻黄素、阿托品、东莨菪碱等。
(2).瞳孔缩小:指瞳孔的直径小于2毫米。常见于有机磷农药中毒、、氯丙嗪等药物中毒。还能够正常的使用滴眼药水使瞳孔缩小,如乙酰胆碱、毛果芸香碱、麦角胺等。
(4).瞳孔对光反射的改变。当用手电筒光照射瞳孔时,其变化很小,而移去光源后瞳孔增大不明显,此种情况称为对光反射迟钝。当瞳孔对光反射毫无反应时,称为对光反射消失,多见于病情危重及临终时的表现。
对光反射是检查瞳孔功能活动的测验,分直接对光反射和间接对光反射。瞳孔对光反射的中枢在中脑顶盖前区,因此临床上常把它作为判断中枢神经系统病变部位、麻醉的深度和病情危重程度的重要指标。
对光反射分直接对光反射和间接对光反射。直接对光反射,通常用手电筒直接照射瞳孔并观察其动态反应。正常人,当眼受到光线刺激后瞳孔立即缩小,移开光源后瞳孔迅速复原。间接对光反射是指光线照射一眼时,另一眼瞳孔立即缩小,移开光线瞳孔扩大。检查间接对光反射时,应以一手挡住光线以免对检查眼受照射而形成直接对光反射。
对光反应(light reaction)虽然一般也指生物对光的反应和运动反应,但特殊的是指在低等动物中看到的对光的差分反应,即与阴影反应相反,是以照度增加为诱发刺激的反应。
通过神经光感觉和皮肤光感觉等低分化的光感觉也能诱发以及与处于明暗视阶段视觉相联系的非定位性反应诸点,与阴影反应是相同的,也有两种反应并存的情况,如蚯蚓、玻璃海鞘的身体收缩反应,沙海螂的水管收缩反应。作为反应的生态学意义,可举出使身体不至于过多地暴露于光中的一些情况。
通过脑干结构、生理、功能的知识的学习,心中有杆秤。可以用案例素材练习,研究暴力性脑干损伤死亡的法医病理学检验判定的结论正误,总会发现一些瑕疵问题,没有天生的科学知识,都是通过学习掌握一定科学知识,应用于实践中,学习总比不学的要好,或多或少会一定的帮助效果。
笔者讲解2013年和2015年的两起暴力性致脑改变死亡的尸体解剖的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死因不同的案例,作比较后,发现鉴定意见的结论正误分明
刘某,男,53 岁。2013 年 12 月 31 日,与人发生冲突,被拳击下颌部倒地,自行站起后诉头晕、头痛、恶心,送某卫生院途中出现昏迷、抽搐等症状而后死亡,从被打到死亡约 10min。调查显示死者平素体健。
双眼球睑结膜略呈充血状态,双眼角膜轻度混浊、瞳孔散大,瞳孔直径: 左侧 0. 5cm、右侧0. 4cm。左下颌部可见 0. 7cm × 0. 3cm 片状皮肤擦伤。体表别的部位未见损伤。
头皮下组织及双侧颞肌未见损伤,颅盖骨未见骨折,硬脑膜外未见损伤,脑干腹侧面基底动脉撕裂,断端不规整,仅剩少许管壁相连( 图 1) ,基底动脉断端远端管腔积血,周围蛛网膜下腔限局性出血,颅后窝硬膜下大量积血、延髓腔积满血液。颅底未见骨折征象。其他内脏器官未见异常。
基底动脉撕裂的血管壁厚薄一致,马氏及弹力纤维染色血管壁未见异常,断端局部可见血栓形成; 脑及颈髓未见挫伤出血; 左冠状动脉主干内膜粥样硬化斑块形成,斑块内未见出血、血栓及破裂等,管腔呈 II 级节段性狭窄; 心、肺、脾、胰、肾间质淤血。
基底动脉是左、右两条椎动脉经枕骨大孔入颅后,在脑桥基底部下缘汇合成的一条动脉干。在下颌部、颈部、项部、顶部遭到暴力打击或头颈部受到挥鞭样损伤时,特别是头部发生扭转者,可在椎动脉入颅处发生破裂[1],但造成基底动脉大面积撕裂的较少见。其发生破裂的损伤机制为: ①当外界的力的作用使脑猛烈摆动时,颈椎发生过度屈伸转旋,使椎动脉或基底动脉受到牵拉; ②颈部受到暴力打击,使颈内动脉的压力骤升[2]; ③头部猛烈向后过度伸展,造成脑干桥延交界区撕裂。基底动脉撕裂造成脑底部的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可聚积于脑干周围和小脑与脑干之间形成血肿,并压迫脑干导致迅速死亡[3]。
本例刘某被他击下颌部后 10min 内迅速死亡,尸表检验仅于左下颌部检见片状皮肤擦伤,提示左下颌部为受力部位; 解剖检验可见脑干腹侧面基底动脉撕裂,断端不规整,仅剩少许管壁相连,基底动脉断端远端管腔积血,周围蛛网膜下腔限局性出血,颅后窝大量积血、延髓腔积满血液。而本例组织病理学检验基底动脉撕裂的血管壁厚薄一致,无异常表现,可排除排除基底动脉血管畸形、动脉瘤破裂导致出血; 左冠状动脉虽可见粥样硬化斑块,但管腔仅呈 II级节段性狭窄,而斑块内未见出血、血栓及破裂等,可排除心肌梗死导致的猝死; 毒物分析检验排除常见毒物和酒精等致死因素。综上分析,可得出刘某系因钝性外力打击下颌部致脑基底动脉撕裂出血,直接刺激、压迫脑干生命中枢而死亡的鉴定结论。
本例在进行尸表检验时发现双侧瞳孔不等大,解剖发现有颅内出血,故将大、小脑连同桥脑、延髓及其深部的脊髓一并取出,从而避免了因解剖操作粗暴导致的脑血管断裂,对正确判定结果的干扰。(收稿日期: 2014-07-14)
根据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描述进行评价,包括成伤机制,死亡机制,根本死因,直接死因
成年尸体一具,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表检查头盖、面部、枕部、颈部、背部、腰部、臀部及四肢背侧未受压处,压之不褪色,尸僵形成可以破坏,双侧角膜轻度混浊,瞳孔可见,直径约0.5㎝,双眼睑、球结膜略发黄,左侧颧部略肿胀,左侧口角可
见皮肤破损,口唇粘膜可见挫伤。牙龈无出血,牙齿无松动,颈部、胸部、腹部未见明显损伤。四肢长骨未及骨折。
解剖情况:冠状切开头皮,左侧颞部皮下可见出血,左侧颞肌旁软组织可见出血,右侧颞肌可见出血,颅骨未见骨折。打开颅腔,硬脑膜外及硬脑膜下未见出血,蛛网膜下腔可见广泛出血,脑底可见5.5㎝×5.2㎝范围凝血块,凝血块紧密附着于基底动脉旁,脑血管未见畸形、未见动脉瘤等异常,脑组织液化、坏死,颅低未见骨折。切开胸部皮肤肌肉,肌肉未见出血,胸骨及肋骨未见骨折。打开胸腔:双侧胸腔可见积液,左右约200ml。双肺充血、水肿。心包内未见积液、心脏大小正常,心外膜可见散在出血点,心腔内可见鸡酯样凝血块,主动脉弓内壁可见少许斑块。胃内可见食糜,量约100克。肝脏呈淡黄色,其余脏器大小、形态及位置正常。
2015年10月25日浦江县中医院入院记录(住院号:00151007)载:神志不清2小时余。现病史:患者2小时前跌倒在地呼之不应,有无外伤、呕吐即肢体抽搐等情况不详,急诊检查发现患者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固定,急行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机械通气,肾上腺素静插后,自主心跳复苏,去甲肾上腺素多巴胺做腺维持血压。专科情况:BP:84/63mmHg,患者昏迷,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应无,两肺呼吸音清晰,心率70bpm,律齐,未闻及明显病理性杂音,四肢机张力低,肌力限检,左侧眉弓颧部、上唇淤肿,右手无名指淤肿。2015年11月6日死亡记录栽:死亡原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诊断: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脑疝、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多处皮肤裂伤、出血,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发性高血压。2015年10月25日浦江县中医院CT(CT-36273)诊断报告载:蛛血伴脑室出血。
临床诊断高血压和脑疝,CT诊断中线结构居中和没有高血压病理记录不符。检验结果不进行诊断。胸部检查诊断结论与肺淤血水肿病理不符合。没有自主呼吸记录,心肺复苏是不成功的。CT示基底动脉出血致脑干血肿,脑干锥体束神经神系统受压而损,呼吸中枢反射丧失,呼吸永久停止不可逆,脑死亡缺如。
6、2015年10月25日伤后法医检验情况:左眼周、左眼部青紫肿胀,上下唇青紫肿胀,右环近节青紫肿胀。蛛网膜下腔出血伴脑室出血。
2815年11月14日金华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病理科王某某病理诊断报告(病理号:JHGF2015028)载,病理诊断:1、蛛网膜下腔出血伴大脑皮层灶性坏死感染;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伴化钙;左冠状动脉Ⅱ级,左前降支Ⅰ级,右冠状动脉Ⅱ级;3、左室壁小灶瘢痕组织;4、肺淤血伴感染;5、颅底动脉血栓形成伴中膜灶性钙化;6、双肾小管内见蛋白管形;7、脂肪肝伴散在小脓肿形成。
根据尸体解剖检验及毒化检验等情况分析,认为死者可排除常见农药、安眠药类药物中毒致死可能。
根据尸体检验时所见病理诊断,死者左侧颧部肿胀,口唇粘膜可见挫伤,左侧颞部头皮下可见出血,左侧颞肌旁软组织可见出血,右侧颞肌可见出血,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脑底可见凝血块,凝血块紧密附着于基底动脉旁,脑血管未见畸形,未见动脉瘤,未见明显粥样硬化等病变,脑组织液化坏死等情况分析,结合案情,认为死者系因头面部受钝性物体作用(如拳击等),致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急性脑功能衰竭死亡。
尸体解剖示脑组织液化坏死与脑底可见5.5㎝×5.2㎝范围凝血块,凝血块紧密附着于基底动脉旁,蛛网膜下腔可见广泛出血。
但是没有示出血来源和脑室出血灶。这份尸检诊断有关颅内出血意的见与CT诊断报告(CT-36273)的CT诊断蛛血伴脑室出血不同,CT是这样的描述:所见各脑室、脑池未见扩张或移位,左右外侧裂纵裂、纵裂池、三脑室、四脑室及大脑半球凸面脑沟内有高密度影,中线结构居中。即固定保全证据的CT诊断所有脑室出血,故尸体解剖诊断颅脑内出血不同了,包括大脑半球凸面脑沟内出血也未曾发现。换位思考,有意思,基底动脉位于脑干腹侧基地沟向上爬行而得此于名,周围是第四脑室,基底动脉血管外的凝血块傍患者脑室出血伤病经过治疗转归痊愈了,而蛛网膜下腔出血和基底动脉淤血块没有痊愈,这个被害人伤病转归神奇了,可谓病案中奇案。
尸体解剖诊断症状与CT影像的图像症状不一致,另则被害人家属和亲属否定尸体解剖没有基底动脉断裂的鉴定意见;否定中医院诊疗王某某心肺复苏术后诊疗行为,向法院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被害人的舅子顾某某出庭作证法医解剖取出脑后进行冲洗凝血块说基底动脉断裂脑死亡了。谁也不能够确保司法检验判定的结论都是正确的,干嘛还要法律设定制约规范呢?腐败体制社会很难保障让证据说真话,冤假错案穷出不尽畸形怪象。尸体解剖规范要求尸体解剖前进行CT扫描,这个规定旨在对要求证据做固定保全措施,因而CT影像资料是固定保全的证据,防范司法鉴别判定人作假做证据备份,为追责证明作用。CT诊断隐瞒其中主要死因症状的行为也存在,造成固定证据不起作用,问题出在法官裁判违背自己宣誓的底线,再次让证据说假话,因而让证据说假话是证据代言人。证据是讲真话的!
王某某脸部外伤,还有上唇横肌处长形伤紫绀和左眼睑外伤的紫绀血肿病灶症状;头部非医用材料包扎物和其中伤情,医生、法医没有对此诊断的书写记录,无伤为什么非要包扎不可存疑?企图隐瞒伤情目的存疑?这些存疑有望监管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王某某CT图像的脑器官其中还有致命伤和其他高密度影和高密度影,医生和法医不进行诊断。头部左侧皮下高密度影和头盖处高密度影直线分界清析,由方形类棍或工具作用于头部接触面所形成,致伤物法医未进行推断和认定存疑;左右眼眶内高密度影,鞍上池脑桥腹侧基底椭圆形边界不规则清晰的高密度影;脑回、脑沟高密度影,医生和法医不进行诊断存疑。这些未诊断的症状与生命体征损害有直接证明关系,是法医的法医病理学的尸体解剖中主要任务和责任予以查清楚,但是该案法医学鉴定人没做到这一点,是不是草菅人命放纵犯罪,目前法律监督者存在说不清的问题。脑桥高密度影是基底动脉撕断破口血肿病灶,皮下高密度是皮下血肿病灶,眼眶高密度影是眼部血肿病灶,脑回、脑沟高密度影是脑挫裂伤灶,这些病灶足足有余证明是杀人罪的犯罪动机。这些未诊断的症状问题的存在鉴定人法医说不清,谁都无法说明暴力性伤病转归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是科学的死因结论。司法的检察官、法官也无法说得清,唯一启动再审进行重新委托司法鉴别判定查明真实的死因。否则被告是无罪的,因为王某某体表伤有多种形状存在,就是说犯罪现场有多种致伤物致伤因素存在而存疑,证明死因证据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无法证明是拳击引起的脑功能衰竭死亡的事实。
脑挫伤部位,多位于大脑穹窿部无脑挫伤,多位于脑底部皮质V和软脑膜破裂或脑底A破裂血管畸形,动脉瘤、肿瘤、感染







